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國樞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7年9月10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以俾利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