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1號

聲請人 林簡彩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素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主張之依據)。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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