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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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浩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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