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主文甲○○、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麻將壹付、帳冊肆本、詐賭代號簿壹本、監視螢幕伍台、無線電發射器壹組、針孔攝影機壹組、大型接收器肆組、小型接收器肆組、小型擴音器參個,均沒收。
壬○○、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麻將壹付、帳冊肆本、詐賭代號簿壹本、監視螢幕伍台、無線電發射器壹組、針孔攝影機壹組、大型接收器肆組、小型接收器肆組、小型擴音器參個,均沒收。
戊○○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己○○、乙○○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己○○處有期徒刑陸月,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庚○○、丙○○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