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木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給付104年至108年土地補償金及債務人應負擔律師委任費用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