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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