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