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少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77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少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少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少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前於民國110年3月3日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本院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年(計算式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為有期徒刑2年)。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者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且犯罪時間係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及109年4月30日間,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原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19日│109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739號│度偵字第1565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86│109年度訴字第1688號│││││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5日│109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86│109年度訴字第1688號│││││號││││├────┼──────────┼──────────┼──────────┤││判決│109年9月1日│110年1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404號│度執字第2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