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劉兆奇 債務人 蔡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