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簡字第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賴萬源 被告 許月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賴萬源積欠原告債務達新台幣(下同)220,825元,經原告數次催索,被告賴萬源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嗣原告向鈞院聲請對被告賴萬源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有鈞院民國100年9月20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可憑,而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被告賴萬源之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顯示,發現其名下亦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
(二)次查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原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經原告向鈞院查詢網站公告,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二人迄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民法1011條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四)揆之前揭事實說明,被告賴萬源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尚有如前述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受償,被告賴萬源名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是原告訴請裁判宣告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以上開未獲清償之金額計算訴訟費。
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係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未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之夫妻財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依上開規定,被告賴萬源與被告許月錦間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夫妻財產制。
二、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原告主張被告賴萬源尚積欠原告220,825元未清償,原告向法院聲請對被告賴萬源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而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被告賴萬源之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顯示,發現其名下亦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據原告提出本院100年9月20日新院燉100司執舜字第26557號債權憑證及被告賴萬源所得財產資料調件明細表影本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賴萬源98、99年度財產所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實查無被告賴萬源有任何所得財產。則被告2人婚後既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因原告即債權人對於被告賴萬源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被告賴萬源名下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有權聲請宣告改用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從而,原告訴請將被告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為分別財產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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