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豐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紀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即債務人豐睿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債務人豐睿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豐睿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日邀同第三人蘇紀璇、 彭紀睿 為連帶保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5,900,000元⑵2,100,000元,約定分別於⑴117年4月11日⑵109年4月16日清償,按月付本息一次,並約定未能按期繳付時,其全部借款即時視為到期,利率並得按年息核定放款利率隨時調整,遲延付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尚欠本金共計6,520,485元及利息分別自⑴105年10月11日⑵105年10月16日起及違約金迄今未付,嗣經屢欠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授信約定書暨借據影本二件、應繳利息查詢單及繳息償還紀錄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12月21日新院千民政105司拍248字第3110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6年1月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