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游錦碧
蔡秀鳳 呂雲珠 陳秀美 陳品珠 黃宜甯 廖育妘 陳秀靜 陳凌芳 賴麗美 楊季珠 胡美蘭 陳烱章 陳秋雲 游筱倩 蔡碧玲 王麗雪 江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積欠工資,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裁判費應適用起訴時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是本件應對原告各徵如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游錦碧│新臺幣(下同)││││194,202元│1,050元│├───┼──────┼─────┤│蔡秀鳳│169,524元│885元│├───┼──────┼─────┤│呂雲珠│169,303元│885元│├───┼──────┼─────┤│陳秀美│109,780元│555元│├───┼──────┼─────┤│陳品珠│75,641元│500元│├───┼──────┼─────┤│黃宜甯│62,343元│500元│├───┼──────┼─────┤│廖育妘│56,476元│500元│├───┼──────┼─────┤│陳秀靜│53,577元│500元│├───┼──────┼─────┤│陳凌芳│163,985元│885元│├───┼──────┼─────┤│賴麗美│147,275元│775元│├───┼──────┼─────┤│楊季珠│55,800元│500元│├───┼──────┼─────┤│胡美蘭│38,312元│500元│├───┼──────┼─────┤│陳烱章│212,793元│1,160元│├───┼──────┼─────┤│陳秋雲│94,710元│500元│├───┼──────┼─────┤│游筱倩│115,682元│610元│├───┼──────┼─────┤│蔡碧玲│81,386元│500元│├───┼──────┼─────┤│王麗雪│92,514元│500元│├───┼──────┼─────┤│江麗美│165,970元│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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