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温羽涵受刑人温偉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羽涵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温羽涵因受刑人温偉翔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各有明文。
三、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指定,而出具保證金共16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0萬元,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35萬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12萬元,復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0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確定等情,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年刑保字第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是上情應堪認定。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嗣囑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聲請人復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具保人亦無協力促請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報告書足參。又受刑人、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復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可憑。綜上各情,可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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