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告 謝金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前段請求被告應依照契約繼續提供終身免費全身美白保養護理(及終身臉部敷臉護理)服務,每週至少應有3次以上,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購買服務之價金新臺幣(下同)48萬元。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終身免費保養護理服務契約之價值,先位、備位聲明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購買終身免費全身美白保養護理服務之價金48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至先位聲明後段,請求拒絕履行時之損害賠償,則屬附帶請求,不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