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雄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台上字第657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10001336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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