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福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力元 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0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0,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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