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37號原告共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萣翔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北城文創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