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附表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肆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亦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乙節,因聲請人聲請時,到期日均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5年度票字第203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3年8月1日│50,304元│50,304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CH-NO-575756│6││├──┼───────┼───────┼────────┼──────┼──────────┼───────┼───┼───┤│002│93年8月1日│50,304元│50,304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CH-NO-575753│6││├──┼───────┼───────┼────────┼──────┼──────────┼───────┼───┼───┤│003│93年8月1日│50,304元│50,304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CH-NO-575754│6││├──┼───────┼───────┼────────┼──────┼──────────┼───────┼───┼───┤│004│93年8月1日│50,304元│50,304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CH-NO-575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