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室被告傑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原告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傑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霸公司)、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被告丙○○雖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未為聲明。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㈠被告傑霸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8日以被告丁○○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9日起至96年4月29日止,約定利率依固定利率即週年利率8%計算,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由遲延履行時,其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僅繳息至94年9月28日止,自翌日(29日)起未繳息,尚欠本金1,672,438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證據:提出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1件、往來帳務資料查詢表影本1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傑霸公司、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㈡被告丙○○到庭陳稱:確實有向原告借錢,所以對於原告
所主張之借款經過,及所積欠之金額、利息均沒有意見,但希望利息部分可以不要請求那麼高。
參、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傑霸公司、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已為被告丙○○所自認,復經原告提出提出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1件、往來帳務資料查詢表影本1件為證,核屬相符;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672,438元及自9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