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63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南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5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南暉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南暉因詐欺案羈押在臺北看守所,因家中父親年邁身體不好,在2月還受到重大工傷,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請求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郭南暉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52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重大,且本件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並於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復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案犯行造成之法益侵害大小、被告涉犯犯罪之惡性程度等因素,認如被告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確保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1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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