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郁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偵緝字第912號、106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分別為:一.三七七公克、0.六一八公克、0.二一0公克、0.三一0公克、0.二0七公克、0.一八一公克、0.0六三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七包(驗餘淨重各1.377公克、0.618公克、0.210公克、0.310公克、0.207公克、0.181公克、0.063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七包(驗餘淨重各1.377公克、0.618公克、0.210公克、0.310公克、0.207公克、
0.181公克、0.063公克)均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