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加藤匠被告 鐘麗雲 原告與被告鐘麗雲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界址、拆除共用大門、兩造各自負擔相鄰共同隔牆興建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確認界址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拆除共用大門、兩造各自負擔相鄰共同隔牆興建費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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