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旻延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旻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旻延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民國109年6月4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前即108年10月2日更犯肇事逃逸罪,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3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10年5月19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施旻延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甚明。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