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林貴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極豐黃春美黃美珍黃鳳蓮 (即 黃富榮 之承受訴訟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程式自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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