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6號聲請人 梁玉玲 相對人富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梁玉玲為相對人富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富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於108年10月8日經股東臨時會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8年度司司字第32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