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債權人昕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陳勇志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與聲請狀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