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2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孫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叁萬零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壹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叁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五)陸拾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六)捌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叁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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