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上訴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炎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卓志揚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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