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告 李傑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龍煥昇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追加被告 龍建人
龍煥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