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告 李傑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律師

被告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煥昇

被告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追加被告 龍建人

龍煥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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