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陳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宏林旻泯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6,78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價額,係以反訴原告請求移轉之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
168、同段514之1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分之1、及其上同段11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縣○○市○○○路○○巷○號)之交易價值為核定之依據,依兩造提出上開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上開房地之買賣價金為1,450萬元,是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16,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嚴翠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