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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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親行動不便需人照顧,日前因高血壓及先前腦震盪後徵候群發作而再度就醫,本案槍枝、彈藥因被告自首而查獲,配合偵、審態度良好,且系爭槍枝未曾使用,被告惡性並不重大,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子彈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均非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至於被告主張需要照顧母親、犯後態度良好及惡性非重大等情,尚非能許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羈押,其原因仍繼續存在,被告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孫正華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