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辰風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辰風與告訴人 劉泉池 於民國103年8月間透過第三人 張湘陵 媒介至澳洲工作,告訴人在澳洲工作期間(約1週)並與被告居住於同一寢室。嗣告訴人離澳返臺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澳洲之工作態度,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3年11月2日中午12時17分許,在澳洲維多利亞州SWANHILL地區使用手機連線上網,在臉書網站以「GuYao」之暱稱與其他網友談論告訴人之私事,張貼內容為:「整晚看ㄟ片打手槍,早上沒有穿褲子不敢下床,白天就不上工了。」等文字,指摘告訴人在澳洲工作期間私生活不檢,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3年12月25日上午8時54分許,在澳洲不詳地點使用手機連線上網,在臉書網站以「GuYAO」之暱稱發言與其他網友談論劉泉池之私事,張貼內容為:「不要鳥那個廢物,沒用的人渣」等文字,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為廢物、人渣,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嗣告訴人在桃園市○○區○○街○○○號3樓住處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
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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