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玉琳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牌手提包壹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保字第四六三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玉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9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物品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9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01年4月10日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仿冒「GUCCI」牌手提包1只,係被告所有供違犯商標法罪名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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