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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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李豐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2,442元│自民國101年2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002│5,939元│自民國101年2月2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003│881元│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