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 藍家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種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 藍家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種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