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 莫鈞 為法定代理人 莫華郎 異議人 孔淑媛 上列一人代理人莫華郎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車牌號碼000-000」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所為之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記載關於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均載為「IHB-071」,惟觀本件卷內資料,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應為「IIB-071」,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上開所述之誤載,惟此部均屬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