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聲請人 陳玲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程序,係透過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作為履行債務之要件,惟參聲請人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其並無任何收入之紀錄,請說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如其另│││有收入,請提出其目前每月可得之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並請試擬其更生清償方案為何?│├──┼────────────────────────┤│3│聲請人表示其協商成立後均按時繳款,即使是生病住院│││期間,還是借錢繳債務,直到民國97年4月實在無法支│││付云云,請提出其借錢繳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且│││須提出包括借貸對象、時間、金額及借貸對象之聯絡方│││式等資訊。│├──┼────────────────────────┤│4│請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銀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5│請提出聲請人子女黃○○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6│現在銀行公會針對曾參加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而│││已經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進行債務協商,請試與其債權人萬泰銀行等銀行再行履│││債之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