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告TRANTHITUONGVY( 陳氏祥韋 )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5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