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 翁讚勳 相對人 許振標
楊天 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相對人許振標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相對人 楊天送 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許振標及楊天送最後之戶籍地址分別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及「臺北市○○區○○路○○○號5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分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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