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嗣分別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九月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六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