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債務人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按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編號│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5,690元│102年8月16日│├──┼────┼───────┤│002│12,800元│102年10月16日│├──┼────┼───────┤│003│12,800元│102年11月16日│├──┼────┼───────┤│004│12,800元│102年12月16日│├──┼────┼───────┤│005│12,800元│103年1月16日│├──┼────┼───────┤│006│12,800元│103年2月16日│├──┼────┼───────┤│007│12,800元│103年3月16日│├──┼────┼───────┤│008│12,800元│103年4月16日│├──┼────┼───────┤│009│12,800元│103年5月16日│├──┼────┼───────┤│010│12,800元│103年6月16日│├──┼────┼───────┤│011│12,800元│103年7月16日│├──┼────┼───────┤│012│12,800元│103年8月16日│├──┼────┼───────┤│013│12,800元│103年9月16日│├──┼────┼───────┤│014│12,800元│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