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內有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殘渣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苟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之內有海洛因殘渣袋一個(殘渣無法析離,聲請人誤繕為安非他命O‧二三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