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信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程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