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告 黃建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江宗祐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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