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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