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4號債權人 鄭家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凱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本件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㈢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說明借款有無一期未給
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故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應將剩餘欠款全數清償。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債務人未依借款契約按期給付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利息是否應自111年10月後起算?)。㈤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事件,台端係依借貸關係請求核發
,並無保密台端地址之法律依據,且聲請狀繕本會作為支付命令之附件送達對造,若台端地址不便揭露,應具狀陳報送達代收人及其地址或另行陳報可揭露並可收受之送達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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