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曾湘淳曾恒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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