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888號債權人 洪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坤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附表票號BB0000000號支票金額5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對債務人洪坤山請求1億3024萬元是否有誤?(查狀附
支票號碼AA0000000至AA0000000號五張支票發票人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坤山不相符)請陳報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狀載附表「49張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支票
及本票數量各幾張?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