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ARSIH(中文名:娜西,印尼籍)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