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紹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紹宸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前於107年4月10日奉准假釋出監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在案,該受刑人因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7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即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蘇紹宸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26日入監接受執行,前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7310號核准假釋,並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於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下稱前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法務部於前案核准受刑人假釋時,受刑人所犯上開3案各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件尚非核准假釋後更定其刑,而前案既已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本次仍就受刑人經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之3案重複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自有未當。且查,依來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前揭刑期之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7年6月7日,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已於107年6月7日全部執行完畢,已無任何餘刑尚待執行,自非屬假釋中之受刑人,與前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