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泰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3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明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判決,並向上訴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路○○號送達,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李永信於107年4月2日代為簽收,上訴人於107年4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07頁)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其上訴即不合法定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